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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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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9: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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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1〕9号)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促进全区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每年新增微型企业200户,新增就业3000人以上;5年内扶持微型企业1000户,吸纳就业20000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扶持范围及重点

(一)扶持对象

在我区注册登记、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的微型企业。

(二)扶持重点

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和民生型微型企业。

1.科技型: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产业链配套加工等微型企业。

2.劳动密集型:特色种养业、家庭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游等微型企业。

3.民生型:餐饮、家政、社区服务等微型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

采取投资者出资与财政、税收、融资政策扶持相结合,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政扶持政策

自2012年起,区财政每年从“工业倍增”专项资金中单列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100万元,并随区级财力增长加大扶持力度,用于创办微型企业奖励补助、贷款贴息、创业培训及创业企业孵化;各街镇场区也要投入专项配套资金,加大对微型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

(三)税收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微型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为微型企业提供财税优惠政策指引,通过税收咨询热线、网上纳税申报、开展纳税引导和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微型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四)融资扶持政策

成立担保公司,用足用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额度由企业和银行协商一致后,对按照规定吸纳就业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银行机构当年度向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新增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度向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新增5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

(五)土地扶持政策

对于项目大、影响广的科技创新型微型企业,要在用地上给予倾斜,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适当增加用地指标,方便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利于企业盘活资金,有效融资。

(六)工商证照收费减免政策

免收微型企业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等收费项目。

四、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程序。扶持资金由各街镇场区组织符合条件企业进行申报,区经信部门进行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区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实施细则,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全区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严格依法依规,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

成立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教育、科技、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农业、商务旅游、文体、地税、国税、工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全区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矛盾、问题,审议涉及微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信局办公,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街镇场区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全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区经信部门负责会同区科技、商务旅游、工商等部门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创业培训及微型企业孵化工作,监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全过程监管。区工商部门负责依托基层工商网络开展微型企业扶持工作,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及“存活率”;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并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区人社部门负责与区工商部门协同进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查;区税务部门负责税费征收和相关优惠政策的执行;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区教育、科技、民政、农业、商务旅游、文体、残联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全区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优化创业服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健全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服务平台。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可采取集中式办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并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本意见自对外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真诚赞赏,手留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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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20: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陕西咸阳
新洲处处落后,落后就要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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