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邾城城区、阳逻街新城城区为禁鞭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如下:邾城城区东至106国道,南至龙腾二路(规划中),西至举水河东岸,北至邾城工业园北柳界路;阳逻街新城城区明确为阳逻老城区14个社区和6个城中村以及阳逻开发区原托管的8个村和1个社区。
二、全区其他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各街镇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立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三、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四、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区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等部门规定的规格和品种。
五、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安机关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保、城管等部门和供销联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各街镇及其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通告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由区公安、工商、城管、环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街镇及部门举报违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