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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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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9: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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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新、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着力推动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2年底,全区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2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到2016年,力争全区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5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家,省级孵化器1家,市级孵化器3家;在孵企业达到10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0家以上。

二、扶持措施

(一)设立区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级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孵化器建设,从2013年开始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其中2013年安排200万元,2014年至2016年每年安排100万元。另外,区科技局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每年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二)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建设孵化器的,可申请返还50%的土地出让金。对新组建的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专项资金承担40%。

(三)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者自建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专项资金承担40%。

(四)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区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省、市级孵化器,市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五)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于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1家,由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和5万元(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

(六)鼓励孵化器单独或者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重点支持在孵企业的创业发展。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专项资金承担40%。

(七)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由市给予全额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市给予50%的担保费补助,区给予2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总额共计不超过10万元。

(八)深入实施初创科技企业培育工程。对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市给予10万元的补助,区给予5万元的补助。区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优先支持孵化器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成长性好的项目。

(九)提高孵化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对政府主办孵化器的管理团队,提高其收入水平及政治待遇;对社会力量主办孵化器的管理团队,可实行股权激励。每2年对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获得市级优秀孵化器的除市给予10万元的奖励外,区给予5万元的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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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20: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陕西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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