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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相信自己 于 2018-4-10 12:36 编辑
2018年新规:小区车位归业主所有,物业无权自行租售
2018年出了新规,小区车位归业主所有以下四种情况: (1)小区敞开式地上车位在没有特定的合同约定下属业主所有。 (2)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已分摊到每户业主头上属业主所有。 (3)改造的车位,是在原小区绿化,或似建公共实施的范围内改造的车位,属小区业主所有。 (4)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物业收益归小区业主所有,根据巜中华人民**人民防空法》笫五条规定,人防工程改造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在收益的一切利益要用在小区管理所需的,就是必须用在符合改造或维修等活动中,不准为物业一方截流。 但在生活中,物业仍然会对这一部分车位收费,但是,有的比较“聪明”的物业公司的收费名目是“管理费”,有的比较直白的收费名目就是“停车费”、“车位费”。“管理费”这项,除非是价格过高或者物业长期将该部分车位出租或者“出售”给某个车主外,可以勉强说的过去,不论是小区业主的车辆还是外来车辆,停放在这部分车位上,物业对其进行登记管理监督,从而收取一部分管理费用,这个是可以的。但物业公司若将该部分车位长期出租或者出售,导致小区业主权益受损,有可能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后续责任,比如影响小区道路通行、不能满足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绿化面积大幅减少、外来车辆带来的安全隐患等。 《物权法解释》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对以上情况可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咨询俱体实情,也可向地方建委反映,寻求业主应有权利保护。 从另一方面来看,还需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出力,最好是有理有据的与物业进行协商,因为实践中要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并不简单,常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物业公司的聘任或者解聘往往牵扯着各方面的利益,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也需要齐心协力长期努力,这个过程中往往有的业主就会被物业企业“各个击破”,而且大家都不愿意做出头鸟,生怕万一物业公司没解聘,以后的生活会有很多不便之处。但若确实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诉诸法律也是一种解决途径。 现在的私家车越来越多,车位越来越紧缺,车位之争势必还会白热化,那些在购房时就给爱车买车位的业主,在购买车位时先要关注车位的原始产权是谁,不要被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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