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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叮当

“我与阳逻”征文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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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09: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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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8: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湖北武汉
哈哈,好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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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2: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湖北武汉
确实阳逻自主发展离开新洲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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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7: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重庆
呵呵
可以撒
有空我也写篇投哈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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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16: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佛山
新拆迁条例有望近期出台 行政强拆将被取消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3日13:48  法制晚报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新拆迁条例有望近期出台,行政强拆将被取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上午向法晚记者证实,行政强拆将取消的确是最近的讨论信息。

  据悉,新版草案经反复酝酿多次修改已较成熟。其抢眼亮点不仅有“补偿市场化人性化”、“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体现,更被曝出“行政强拆被取消”。

  “与今年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有专家透露。

  拆迁补偿一律公开

  看过新版草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补偿问题比年初的征求意见稿写得清楚多了。老百姓能很清楚地知道,哪种情况应得到补偿,哪种情况不应得到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的损失,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不光在补偿数额上,在补偿方式上,也强调可选择的灵活多样,比如提供产权置换、回迁等。总体感觉草案比较强调补偿的人性化,满足个人需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说。她是多次参与拆迁立法的学者之一。

  “还有,住房条件很差的被征收人,除了按规定给予补偿外,住房保障还可优先安排,不用再排队等候;强拆之前,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必须到位。另外,草案要求补偿一律公开,这样可以打消大家互相猜疑、攀比心理。”柴强表示。

  实施征收只有政府一个主体

  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据记者了解,新版草案在明确这一点的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如入户调查、与被征收人谈判等,但该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明确政府征收,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把政府推到了前台。”薛刚凌说。

  现行的制度设计,政府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按照草案,今后不允许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参与搬迁,这意味着以后拆迁许可证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薛刚凌说:“征收的具体实施,实际是行政职能的延伸,因此这一机构应该是事业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具体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版草案拿掉了行政强拆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证实,新版草案拿掉了行政强拆。

  沈岿是去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议的北大5位法学专家之一,他参与拆迁立法直至目前。

  取消行政强拆是他的一贯观点。沈岿说:“在强制拆迁问题上,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是应有的平衡。”

  事实上,强制拆迁并不等于暴力拆迁。多数人已搬迁,少数人拒绝搬迁的,将影响更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强制拆迁必须有,但是严禁采取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建文律师认为:“既然政府是征收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如果既能决定征收补偿,又能决定强制拆迁,那岂不成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了吗?逻辑上就说不过去。所以,以后政府一律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法院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中立、超脱,申请法院执行程序也更严格些。有专家分析,取消行政强拆,客观上会使政府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 文/记者温如军 感谢《法制日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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