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 励办法》和湖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 政厅《湖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 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直接向市公安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作为指定受理机构。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 破案后及时兑奖。市公安局、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认真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区、部门核查。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涉及我市辖区内的或者涉及我市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区可参照下列标准,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附件 1)。
(二)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 10 克以 下,奖励 300 元;缴获 10 克以上 50 克以下,奖励 500 元;缴 获 50 克以上 100 克以下,奖励 1000 元;缴获 100 克以上 500 克 以下,奖励 2000 元;缴获 500 克以上 1 千克以下,奖励 5000 元; 缴获 1 千克以上 5 千克以下,奖励 1 万元;缴获 5 千克以上 10 千克以下,奖励 2 万元;缴获 10 千克以上 30 千克以下,奖励 3 万元;缴获 30 千克以上 50 千克以下,奖励 5 万元;缴获 50 千 克以上 80 千克以下,奖励 10 万元;缴获 8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 以下,奖励 20 万元;缴获 100 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 20 万元。
(三)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 1 千 克以下,奖励 500 元;缴获 1 千克以上 5 千克以下,奖励 1000 元;缴获 5 千克以上 25 千克以下,奖励 2000 元;缴获 25 千克 以上 50 千克以下,奖励 5000 元;缴获 50 千克以上 100 千克以 下,奖励 2 万元;缴获 100 千克以上 300 千克以下,奖励 5 万元; 缴获 300 千克以上 500 千克以下,奖励 10 万元;缴获 500 千克 以上 1 吨以下,奖励 20 万元;缴获 1 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 20 万元。
(四)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 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 2 万元至 20 万元。
(五)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 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 励 1 万元至 10 万元。
(六)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 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 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七)举报吸食毒品人员的,每查获 1 名奖励 300 元,多举 报、多奖励,每案最高奖励 5000 元。
(八)举报存在吸毒问题的公共娱乐场所、会所、宾馆、出 租屋等场所,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 3 名以上的,根据查获吸毒人 员数,每案奖励 2000 元至 2 万元。
(九)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 1 人, 奖励 500 元。
(十)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1 亩以下每案奖励1000 元;1 亩以上的,每案奖励 2000 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 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 50 克以上或 罂粟幼苗 5 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 5 万株以上 的,奖励 1000 元人民币;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 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 1 人奖励 2000 元。
(十一)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 超过 30 万元。
(十二)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 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十三)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 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经报市公安局批准后, 最高可奖励 30 万元。
第八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 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 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直接破 获案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 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 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的, 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奖励举报资金实行市、区分级负责、分级保障的原 则,纳入市、区公安机关经费预算,统筹管理。直接向市公安局 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且由市公安局组织侦办的重大案件 线索,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并发放奖励资金;市公安局转批到各 区立案侦办的案件线索以及各区自行受理的案件线索兑现奖励 资金由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归口负责举报奖金的受理、 审核、发放,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支付。
第十一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 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由市公安局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兑现奖励举报的,按照《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 励办理程序规定》(附件2)的有关程序办理。奖励资金的支付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举报奖励资金申请、发放应符合 财政部门的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 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区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举 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 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 打击报复。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第十七条 各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地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武汉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设立举报受理专线,24小时受理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线索,举报电话: 027-82789110,传真电话: 027-85396034。